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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规范“残疾状况”“一户多残”证明的公告
关于规范“残疾状况”“一户多残”证明的通知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,就规范“残疾状况”“一户多残”证明,通知如下:
经研究,自即日起,除有法律法规或者中央文件的依据,不得要求个人提供由居村组织出具的“残疾状况”“一户多残”等相关证明。替代路径具体如下:
一、残疾状况证明
被证明人是否残疾,以及残疾类别、残疾等级均可通过其所持有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(以下简称“残疾人证”)载明信息予以证明。
被证明人所持残疾人证注销后,原残疾人证由区残联收回或原残疾人证遗失,需追溯原残疾人证信息的,由残疾人本人或直系亲属向残疾人证关系最后所属区残联提出申请,区残联核准情况并当场出具《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〉注销结果告知单》。
二、一户多残证明
“一户多残”是指本市同一本居民户口簿(家庭户)内,被证明人及其近亲属(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)中有2人或2人以上持有效残疾人证。
证明需要方(单位或个人)可根据居民身份证、户口簿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、结婚证、出生证等材料进行验证。确无法直接验证的,可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残联申请予以认定。
特此通知。
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
2023年6月30日
信息来源:上海市残联组联处
图文编辑:上海市残联融媒体编辑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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